当事人: 刘清菊
地 址: 十堰市茅箭区马家河村一组
你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在在马家河村一组修建简易房建筑面积46.2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已于 2016 年 4 月 7 日对你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十城执拆字[2016]第33001号),责令你 3 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本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16 年 4 月 21 日向你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十城执催字[2016]第33001 号),但你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现对上述违法建筑物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你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