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王从兰
地 址: 茅箭区徐家沟里67号
你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在徐家沟里67号原二层房屋上修建第三层,建筑面积124.3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已于 2015 年 12月 31日对你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十城执拆字[2015]第32002号),责令你 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本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于
特此公告。
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