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湖北爱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茅箭区车城南路26号
你(单位)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在车城南路26号修建货物升降机房建筑面积4.59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已于 2016 年 3月 22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十城执拆字[2016]第32001号),责令你(单位) 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本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于 2016 年 4月 5 日向你(单位)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十城执催字[2016]第 32002号),但你(单位)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现对上述违法建筑物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你(单位)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