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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城执罚字〔 2016 〕第 33001 号
来源:
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16-04-20
发布者:
当事人: 十堰市冠升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茅箭区人民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王**
你单位于2014年12月28日在武汉路北侧林荫大道二号线修建安置区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系违法建设工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状照片、核实面积、《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你单位修建的1#楼移位5851.8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罚款人民币柒拾玖万伍仟捌佰肆拾肆元整( 5851.8×1700元/㎡× 5% =79.5844万元 );由于测量放线与原放线存在误差,导致其它楼栋出现轻微移位和超面积2%以内,免于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方式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十堰市茅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区执法局,开户行:市工行茅箭支行,账号:1810000629200077332。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十堰市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6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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