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受理非居民用户2024年用水计划调整申请的
通 知
城区各用水单位:
2024年1月,按照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利局《关于建立十堰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十发改文〔2020〕 87号)要求,市城管执法委依据各用水单位近两年用水量及节水潜力分析,印发了《关于下达十堰市城区非居民用户2024年用水计划的通知》(十城执委发〔2024〕2号)。根据上半年各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情况,部分行业和用户需调整年度用水计划。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计划用水管理,市城管执法委拟于8月30日前集中受理2024年城区非居民用户用水计划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及时间
本次集中受理对象为城区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且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非居民用户,受理时限为自即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
二、申请材料
1.《十堰市城区非居民用户计划用水调整申请表》(需加盖公章)
2.申请调整用水计划报告(申请理由及调增水量计算方式)
3.2024年1-7月水费发票复印件
4.年度用水总量增减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1)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复印件;(单位用户的水量平衡测试由经国家或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测试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测试)
(2)与增加用水量相关的行政事业机关或单位的批复、文件、公告、证书、证明等;或生产、营销、租赁等商务协议或合同;或设计单位的证明;或本单位采取节水措施、开展雨水或中水利用等的相关技术及运行文件资料。
用水时间不足两年的,提交相关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以及设计单位出具的年度设计用水总量以及每月设计用水量证明文件或相关设计图纸资料。
三、办理方式
主要为线下办理,需要办理用水计划调整的用户请于2024年8月30日前将申请资料纸质版报送市城管执法委节水专班(办公室门牌号101),逾期不再受理。联系电话: 8657228
四、有关情况说明
1、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按《关于建立十堰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十发改文〔2020〕 87号)标准执行。本次未申请用水计划调整的用水单位,视为认可年初下达的用水计划。
2、本次受理调整的,市城管执法委将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与生活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3号)等规章文件进行审核。审定结果将及时对外进行公布,届时各相关用水单位可通过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门户网站查看。
附件:十堰市城区非居民用户计划用水调整申请表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