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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 一经查实责令退还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12-06
发布者: 记者 纪枫波

——市三违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城区“三违”处罚意见答记者问

《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日前已出台, 昨日下午,记者就城区“三违”处罚工作有关事项,采访了市三违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问:此次“三违”治理的区域是如何界定的?

答:十堰城区内的所有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项目,均属此次清理自查范围。首批治理以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为重点。

问:“三违”治理对象主要是哪些?

答:违法用地(违法开山)主要包括非法占地、非法批地、非法转让土地,无证开山、少批多开等行为;违法建设主要包括在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用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设规模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要求的;以个人名义申请规划后,擅自增加建筑面积进行建设非法对外销售的;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已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或建筑物超过审批时限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未经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勘察、设计的;施工、监理单位承接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施工、监理的以及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问: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如何处理?

答:非法占地类(含非法批地),如果是单位或个人(城镇居民),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30元/m2的罚款。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30元/m2的罚款;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超标准或超批准面积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此外,非法批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转让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所得及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所得数额50%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50元/m2处罚。不按规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不按规定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数额20%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50元/m2处罚。对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可处以土地登记费2倍的罚款;拒不办理的,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对违法开山、毁林开荒(非法占用林地)等行为依照《森林法实施细则》、《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0元/m2的罚款。

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如何处理?

答:如果是法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擅自改变建筑物规划许可使用性质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产权单位或个人按照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处单体工程造价10%的罚款。临时建设(含法人、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拆除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如果是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村(居)民原址改建的自住房、各类征地拆迁安置房违法建设部分处罚后,由当事人向规划主管部门申报,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符合个人建房标准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加盖(十堰市治理违法建设办公室、规划主管部门)专项治理条章,在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对用地面积130m2、建筑面积260m2以内的按成本价进行补偿,其他不予补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问:违反房地产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如何处理?

答: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0万元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人体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0万元的罚款。

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

问:违反建筑管理法律法规如何处理?

答: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的,按国家规定标准追缴各项规费及墙体材料革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基金等费用。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如何处理?

答:凡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必须按照销售不动产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销售普通住宅、销售非普通住宅、销售非住宅类房地产)、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45元/m2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土地基准价格)缴纳契税,按照营业税额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建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承建建筑个人),按照营业税额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机关要对涉嫌偷税的房地产项目组织稽查。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个人、承建建筑企业或个人的偷税漏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的罚款;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款10%以上的,或者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整治中所有涉税款项的收缴,必须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相应的税收完税凭证。

严格“先税后证”程序。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必须要求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供房地产税收清税证明;对未提供清税证明的,提交税务部门补征税收。否则,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

问: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违法建设如何处理?

答:对尚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违法建设,本着“先处罚,后交费,再办证”的原则处置。由国土、规划、城管执法、住建、房管、建管、林业、消防、地震、人防、环保、水利水电、气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及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到位后方可补办相关手续。

任何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未按本意见的规定接受处理完毕之前,暂停办理一切新的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手续。

问:违法建设的相关参建主体将如何处理?

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未取得批准的违法建筑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按无资质、超越资质予以经济处罚,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直至降低、吊销资质。

问:村民原址改造自建自用等情况如何处理?

答:对“城中村”村民符合个人宅基地“一户一基”政策等面积自建自用的,因房屋破旧或因灾倒塌在原址改造自建自用或还建的,经张湾区、茅箭区政府和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报市违法建设治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按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办理手续;违法违规建设既有自建自用或还建部分,又有对外销售部分的,其自建自用或还建部分按其所占比例,按自建自用违法违规建设处理;其对外销售部分按其所占比例,依法按有关违法违规建设处理。需要强调的是,对本意见中涉及到的处罚规定,凡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申报且按期接受处理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凡超过期限的,依法从重处罚;凡暴力抗法、拒不接受处理的,对违法对象及暴力抗法的相关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对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开山)、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由组织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委、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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