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x月x日,B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存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存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燃气经营秩序。B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后,给予了罚款的处罚。
违法行为及依据
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经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了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B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x月x日作出决定如下:
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1日实施。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给我们的启示有: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整改事故隐患。属地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要定期开展事故的安全警示教育,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