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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典型案例(二)
来源: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3-04-28
发布者:

城管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在X村有多户业主将门口消防通道封闭,占为己有。执法人员遂展开调查。经查,X14户住户在进户门外侧占用消防通道搭建面积为5.88㎡的铝合金结构构筑物。

    【调查与处理】

    X14户住户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搭建构筑物,针对这一情况,Y城管局分别对14位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逐户向当事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自行拆除。

    Y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和《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各当事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进户门外侧消防通道处搭建的构筑物。

    因各当事人一开始不愿意拆除,均认为将自己进户门外侧通道封闭,不影响其他居民。执法队员告知他们这不仅是违章搭建,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损害公共利益;而且封闭的是消防通道,这是“生命通道”,一旦封闭,对所有人的公共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执法队员多次对当事人进行沟通劝导。最终14户违章搭建全部拆除。  

    【法律分析】

    1.X14户住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搭建构筑物。Y城管局分别对该14位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逐户向当事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自行拆除。

    2. X14户住户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搭建构筑物,城管部门对其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和“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X14户住户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搭建构筑物,一方面,违章搭建影响周边环境,损害周边群众利益;另一方面,擅自占用消防通道,造成明显安全隐患。案件查处中,大队快速排查,针对该处违章搭建的特殊情况做好沟通工作,力争当事人的配合。最终14户违章搭建得以顺利拆除,对此类违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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