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其经营酒店的房屋东侧开工建设钢结构建筑物(六层),用作汽车电梯及通车平台。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李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未经批准,私自在超出其产权证载土地范围建设行为违法,该钢结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且属于法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而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城管局对违建的查处一直秉承着“新增违建零容忍,存量违建逐步消除”的目标,将既有违建的处置与环境综合整治、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攻坚行动、老城区改造拆迁、老旧小区升级改造、无违建示范点等工作有机结合,达到存量违建逐步消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