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城罚决字〔2021〕第110001号
当事人:十堰市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芝国 董事长
住所:十堰市人民南路1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18674194314 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797876899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
你公司于 2020年4月17日在云南路15号实施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宏艳新村”项目2#楼及配电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在云南路15号建设 “宏艳新村”项目2#楼及配电房,经规划部门核实认定存在:一、“宏艳新村”项目2#楼。(1)超建:规划建筑面积2618.89平方米(4层,局部5层),实建建筑面积2778.19平方米(4层),超建159.3平方米。(2)改建:未按红线图实施,长度增加9.2米(东侧增加5.9米,西侧增加3.3米)。(3)移位:西侧向北移位2.0米,东侧向南移位0.7米。(4)地界内南侧混2建筑未拆除。(5)方案审批外墙砖,实为外墙涂料。(6)西侧住宅室外正负零标高审批285.5,实建287.8。(7)未办理放验线手续。二、“宏艳新村”项目违建配电房。“宏艳新村”项目小区内1#楼北侧建设的配电房批建为临时建筑二层,建筑面积147平方米,有效期至2014年8月;实建一层,局部二层,建筑面积97.5平方米,少建49.5平方米,未按批准的位置进行建设,且未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建设线索移交函函》(十自函〔2020〕74号),证明该项目存在超建、改建、移位、提升标高等违法建设情况;
证据二: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明对经规划部门核实认定存在的违法建设部位进行现场(勘验);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认可其违建事实以及规划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的核实认定。
2021年4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十)城罚听告字〔2021〕第110001号、2021年5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十)城罚先告字〔2021〕第11000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宏艳新村”项目2#楼及配电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宏艳新村”项目2#楼项目实建建筑面积2778.19㎡,处单体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罚款291709.95元(实建面积2778.19㎡×1050元/㎡×10%)。
2.鉴于“地界内南侧混2F建筑”已按规划部门要求拆除完毕,依据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不予罚款。
3.鉴于违建的配电房正在为小区业主提供配电服务,采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以罚款的建议,对你公司“宏艳新村”项目小区内1#楼北侧建设的配电房批建为临时建筑二层(实建一层,局部二层),少建49.5㎡和未按批准的位置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配电房实建建筑面积97.5㎡,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罚款10237.5元(实建面积97.5㎡×1050元/㎡×10%)。
4.按照规划部门要求,责令你公司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书面承诺,在该建筑不再为小区提供配电服务时,无条件自行拆除。
罚款合计301947.45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开户行:建行十堰五堰支行;收款单位: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号:4200161600805000255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