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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二)某公司未采取裸土覆盖防尘降尘措施案
来源: 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发布时间: 2018-04-30
发布者:

  (一)基本案情

  20183月,某公司在十堰大道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造成扬尘污染。 2018328日至201842日,市渣土管理处执法队员对其调查并进行现场勘察,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开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通过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和法规宣传,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二)事实认定 

  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于该扬尘污染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按上限对该施工单位处10万元罚款。 

  (四)案例评析

  资料表明,扬尘污染是城市大气污染的三大源头之一,污染严重时其对PM2.5的贡献率能够达到30%。依据《十堰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履行及时对施工现场、运输沿线洒水降尘,对裸露山体、砂石泥土采取覆盖抑尘措施等法律规定的义务。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从源头治理工地扬尘污染,对扬尘治理不利的工地现场调查取证,督导约谈,并且依法给予相关处罚,通过铁腕治理保障我市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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