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市民举报上海路东侧、北京路西侧某公司工程项目未经核准,擅自开挖施工、处置建筑垃圾,对市民生活造成影响。市渣土处于2017年12月19日受理,执法队员立即对其调查并进行现场勘察,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开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通过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和法规宣传,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二)事实认定
本案中,当事人开山手续不齐不具备招标程序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尚未进场施工,当事人急于做出地质勘查报告,遂未经核准,擅自开挖施工、处置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于多次接到市民投诉举报,社会影响恶劣,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按上限对该施工单位处10万元罚款。
(四)案例评析
处置建筑垃圾需依法在我市行政审批局进行申请,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渣土)审批行政许可》后方可进行。建筑垃圾的现场管理、运输管理、消纳处置等需符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十堰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