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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牌设置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2-26
发布者:

张湾区、茅箭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

  《十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招牌设置实行登记备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牌设置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依据《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大型以外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由区级城管执法部门监督管理,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按照《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第7.0.1规定执行,招牌定义见《条例》第三条规定。

  二、招牌登记备案的条件 

  1、符合国家、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条例》规定;

  2、方案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店招设置管理的通知》(十城执[2013]4号)规定。新的技术规范出台后,从其规定。

  三、招牌登记备案的资料 

  1、门店的工商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招牌设置后的效果图(彩色)。

  四、招牌登记备案的程序 

  1、宣传前置。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公开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办事指南等信息,供市民查询,并做好宣传引导。

  2、指导申请人制定方案。申请人到区城管部门查询获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和具体要求,区城管执法部门指导申请人制定招牌方案。

  3、设置招牌。申请人按照方案设置招牌,并在完成设置的15日之内报区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4、登记备案。城管执法部门接到备案申请后,到现场进行查看,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予以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提出整改要求,指导规范后再登记备案。

  五、工作要求 

  1、严格实行零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招牌登记备案不得收费。

  2、落实便民服务措施。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普法宣传、政务公开力度,优化办事流程,为市民办事提供便利。

  3、加强日常监管。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在指导申请人制定招牌设置方案的时候,要注意增强十堰特色,提升艺术水平,杜绝粗制滥造。要督促申请人(或责任人)定期对招牌进行检查、维护,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亮化设施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清理、修缮,确保其牢固、安全、美观。

  4、及时反馈工作动态。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招牌登记备案工作台账,按月总结工作情况,并于每月25日将当月登记备案情况上报。

 

十堰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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