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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8年4月19日
附件: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解决露天烧烤污染空气、破坏环境秩序、影响百姓生活等问题,切实提升城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现决定在十堰城区范围内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十堰市建成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其中不含茅箭区大川镇、茅塔乡、赛武当保护区和张湾区黄龙镇、方滩乡大部分区域及秦家坪林场。郧阳区暂不纳入十堰市城区禁止露天烧烤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禁止露天烧烤的相关事项。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引导现有烧烤夜市经营户入店守法经营。从事店内烧烤经营的经营户,烧烤炉、餐桌、广告牌、木炭等一律不得摆放在店外,不得露天烧烤制作食物和摆卖经营。店内烧烤经营业户应当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从事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占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湖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42条的规定对占道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当空气质量发生预警二级(橙色)及以上污染时,建成区范围内全面停止露天烧烤。
五、在非禁止区域从事露天烧烤活动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下穿通(隧)道等城市公共场地,必须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不得妨碍交通,并保持烧烤场地环境整洁有序。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规划管理和引导,设置露天烧烤管理提示牌、垃圾桶等设施。
六、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广大群众通过市长公开电话、城管热线12319、公众媒体等渠道举报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八、本公告自发布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