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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213/2021-30180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文字号
十城执〔2017〕130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31日 16:44:23
效力状态
有效


十城执〔2017130

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单位: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程项目建设流程图》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1《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3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程项目建设流程图》

                                 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7831


                                                                                                                                        

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2017831日印发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系统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程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质量,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的,由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中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的资金和按规定使用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以及政府采用PPP模式运作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包括公园、广场、游园、道路绿化、庭院绿化、苗木采购、裸露山体治理,以及绿地内的园林建筑、雕塑小品、供水排水、铺装照明、装饰装修等;

(二)环卫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公厕建设及改造等;

(三)路灯亮化工程,包括道路路灯安装亮化,桥体、建筑外立面等公共部位夜景亮化等;

(四)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停车场、便民市场、数字化城管等。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有工程项目,均以任务书的方式交给局属相关二级单位,由其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立项、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等项目整个流程。

第四条  工程项目在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建设及竣工验收移交中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设立项目库

第五条设立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工程项目库。由局相关业务科室牵头,组织有关局属二级单位、设计单位现场踏勘,制定初步设计方案,测算概算资金,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录入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设立要根据《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十堰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道路控详规等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实际状况拟定。

第七条 项目设立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方式、概念性设计、投资规模、资金渠道等

第八条 项目选址应注重分布均匀,要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城市中心区、老城区作为重点,不断提高绿化、环卫、路灯等城市基础设施服务半径覆盖率。

第九条 项目设计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方案不予认可。

第十条 本着“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每年从项目库中选择条件成熟、具备实施条件的,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经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书)以及相关规划、土地手续,报市发改委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融资模式)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从筹备到竣工交付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选择或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批准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并编制。

第十当项目业主及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超出可研批复的10%及以上时,应当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 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建设单位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完成、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后,建设单位开始组织招投标。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要严格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建设单位要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或供应商。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

   十九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含200万)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含100万)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含50万)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含3000万)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除政府另有规定外,提倡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供货商

第二十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配套资金)、属于货物或服务类采购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当年市政府印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与工程招投标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经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过程需接受局派驻纪检组、市公共资源交易局、政府采购办等相关部门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结束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书面合同应向市财政、市城投等资金划拨部门报备。

第五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开工前,建设参与各方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岗位和技术责任制,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具备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施工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计划书等文件内容和相关手续;参与各方有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素质,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管理由建设单位安排专人作为业主代表负责,现场管理重点对工程进度、材料规格、安全文明施工和造价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管,并由建设单位联系审计部门安排专人同期跟进建设,进行跟踪审计;设计单位应及时做好施工建设中的按图施工和设计变更的确认工作;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实行全过程监理,严格实行监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提前申报,由建设单位向局提交变更报告,说明变更事由、金额、所需资金来源,由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代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变更项目编制预算交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经评审审批后作为调整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派驻项目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技术证件,其资格由建设单位审核确定。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设立基建资金专户,独立核算,规范支出程序,确保专款专用。资金划拨应按照资金计划及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严格执行,不得超前、超额付款,也不得拖延支付工程款项。建设单位应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比例,按时向市财政、市城投等投资单位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九条  资金划拨时,资金申请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等填写《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经建设单位审核、局领导签批后,报市财政、市城投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工程款资金支付审批表要求监理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提供建设项目决算书,将完整的施工决算和财务决算资料送交市财政或审计部门评审或审计。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结算审计完成后可以支付至审定工程结算价款的95%,预留5%的工程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满且有质保合格验收证明后结清。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超过审定工程造价7%的,超过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代扣。

第三十二条 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当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不能满足工程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发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单项工程合同变更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10%及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城投部门提出申请(附《工程变更书》,载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清单、变更概算),并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单项工程合同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工程变更增加造价累计占合同价10%以下的,由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协商并签字认同,同时报市财政、城投部门审核确认。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总结算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总决算编制工作。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手续由局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市审计、财政、城投等部门,以及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绿化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管护一年。一年管护期内苗木补植、设施维护、保洁等相关管理工作仍由施工单位负责。环卫、路灯等其他类型工程验收及移交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或管护期满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移交。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移交工作。移交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工程前期资料(建设单位立项批文、初步设计批文等)、工程施工资料(审定施工图、竣工图、决算资料、监理报告、验收相关资料等)、工程评估报告(项目简介、对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总体评价、经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决算批复》(未完成工程审计的以工程结算报告代替,并在审计完成后及时送达等)。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纪检规定,廉洁自律。与工程项目无关的局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打探、过问项目实施。凡遇到以批条子、打招呼等形式干预的,当事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局党组研究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项目主管领导、具体实施单位和管理人员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依法实行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违法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六)竣工资料管理不善造成资料缺失的;

  (七)违反其他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局属二级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各区城管执法局、工程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系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招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系统内承担的,由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可通过下达任务书的形式确定局属二级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建设主体经执法局审核,可自行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八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除政府另有规定外,提倡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供货商。

第九条 市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市城管执法局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局党组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资格审查文件和资格审查结果;

  (三)招标文件;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建设单位和投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同时报市财政部门或市城投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中标结果实行公示制。建设单位应将中标结果在十堰招标投标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未接到投诉举报的,《中标通知书》经局党组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审核备案后,由建设单位向中标人发出。

第十六条 为确保招投标过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在招标过程中,局系统相关人员不得参与项目评标打分,对评标情况不得打听、过问和干扰。评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可就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局监督下进行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共同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下列程序必须在市公共资源教育局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一)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投标申请;

(二)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组建评标委员会;

(四)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组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

  (三)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由局党组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投标申请、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程序不在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的串通招标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报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和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局党组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


附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程项目建设流程图》.doc
附件:十堰市城管执法局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doc
附件:印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程项目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