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城执委发〔2021〕60号
关于印发《十堰市住宅小区管理服务阵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十堰市住宅小区管理服务阵地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1年7月29日
十堰市住宅小区管理服务阵地建设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市物业管理全覆盖,全面提升基层阵地服务保障水平,根据《全市党建引领物业管理全覆盖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组通[2021]11号)和职责分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市城管执法委现就牵头加强小区管理服务阵地建设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小区管理服务阵地建设工作,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升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便捷性、可达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干部辛苦指数换取群众满意度、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利用100天左右时间,通过对住宅小区服务用房及公用设施进行拉网式排查清理,采取移交或建设(今年年底前)等方式,确保所有小区物业服务、社区小区、居民活动有房屋有场所、公用服务配套有设施。
三、工作内容
1.对小区服务用房和公用设施进行清理,充分利用行政、司法、思想政治工作等措施,对非法占用、出租的小区管理服务用房和公共设施,依法依规予以清理,使其功能回归,移交给社区或小区业主委员会。清理移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小区物业服务用房,②社区用房,③居民活动用房,④养老服务设施用房,⑤垃圾转运、垃圾分类、公厕、充电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2.对正在进行改造的老旧小区,同步规划和建设物业服务管理用房、邻里活动中心(党群服务驿站)。
3.对“三无”小区,提供服务管理和“三方”联席议事等必要的活动场所。
四、清理移交具体措施
(一)有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方式进行清理、移交
1.实际建设面积符合规划建设面积且办理规划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移交确认书,办理移交手续;
2.已建成但实际建设面积与规划建设面积不符的,不足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符合服务用房及公用设施的剩余房源、公用设施中调剂解决;
3.应建而未建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补建的原则处理;
4.建成但挪作他用或占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报建时的功能予以恢复,限期移交;
5.建成但开发建设单位已灭失或无法联系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发布通告后直接移交。
(二)无规划设计方案的(特别是“三无”小区)。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合理配置服务用房及公用设施;分期建设项目,后期建设部分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后期建设房屋中按标准配足。
(三)社区用房移交后的权属归街道办事处。根据移交确认书办理社区用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同时权属登记上注记社区用房不得买卖。
五、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工作专班。由市城管执法委牵头,县(市、区)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房管、市场监管、公安、民政、环保、发改、司法、城市文明创建中心、税务、纪检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委机关党委。茅箭区、张湾区、经开区分别由组织部门牵头,区城管执法、住建等职能部门抽调专人参加,设立工作小组,加强工作推进的督促指导。
(二)职责分工
1.市城管执法委: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清理、移交工作,督促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具体承担制定推进工作方案、清理移交办法及相关表格等手续资料;及时召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清理移交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定期组织召开工作协调会,及时督办、通报各县(市、区)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理移交中有困难的开展联合执法。
2.区(县、市)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所有住宅小区服务用房和公用设施的清理、造册、移交工作。对未经审批、乱搭乱建的违法行为,督促执法部门监管处罚清理;针对小区存在的乱设摊点、占用公共区域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对“三无”小区兜底解决服务用房和公用设施。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查住宅小区公共配套用房的规划审批、规划核实情况;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相关违法行为,将违法线索移交城管执法部门。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服务中心):核查清理住宅小区公共服务用房及相关公用设施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情况;对正在进行改造的老旧小区,在用地与规划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同步建设物业服务管理用房、邻里活动中心(党群服务驿站),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对清理、移交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公共活动用房进行安全鉴定;对物业区域的备案申请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核定;对尚未划分物业区域或需要调整物业区域的,征求相关部门及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区域;对决定移交的水、气、暖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验收;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
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清理、移交工作中存在的有关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对电梯等小区内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维护使用保养不及时的进行提醒督办,确保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6.市民政局:加大对街道和社区业务指导,参与配合和监督相关服务用房移交工作。
7.市发改委:指导各地做好老旧小区改造中物业服务用房、邻里活动中心(党群服务驿站)审批工作;制定规范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协调相关部门对老旧小区物业收费提出指导性意见。
8.市司法局:为小区服务用房和公用设施清理、移交、建设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指导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配强社区法律顾问,加强物业服务法规政策宣传教育。
9.市公安局:对清理、移交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给予打击。对电信诈骗、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维修基金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10.市生态环境局:对拟选址新建公共服务用房的地点提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小区内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给予打击。
11.市城市文明创建中心:结合创文工作,加强小区文明建设的指导,指导小区服务用房和公用设施的美化、亮化、净化。
12.税务机关:调查处理在移交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偷、逃、漏税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13.纪检监察机关:对移交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发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采取有效的行政手段和合法的强制措施,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方法步骤
从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底止,集中100天进行集中攻坚,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调查摸底(2021年7月20日至7月31日)
成立工作专班,学习中央和省、市有关小区管理服务阵地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文件会议精神,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标准要求。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核实信息,建立完善台账。
(二)清查移交(2021年8月1日至10月20日)
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重点任务完成时限要求,各职能单位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分层分类清理、移交,集中攻坚。对符合要求的已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有序组织移交街道办事处进行统筹管理;对新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情况在规划竣工验收环节严格把关;对违法建设的,联合执法,研究分层分类处理措施。
(三)查漏补缺(2021年10月21日至31日)
对小区管理服务阵地建设工作进行自查梳理和“回头看”,进一步查漏补缺、总结完善,对实践中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完善,形成制度。同时将总体工作情况报市委组织部。
七、有关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工作专班全体单位和成员要充分认识开展小区管理服务阵地建设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发挥职能。
2.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确保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职责到位。要明确重点,充分利用“违建”存量,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处置措施解决小区、社区公共用房问题;对“三无小区”,各地街道和社区要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从群众需求和意愿出发,深入调研、细致摸底,做到心中有数,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科学规划新建小区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要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把握“从无到有、从有到好,自上而下、上下结合,依法依规、稳妥有序”的原则,采取“点将过堂”“挂牌督办”“销号管理”等方式加快清理移交速度,确保在10月30日前完成工作任务。
3.健全协调机制。建立工作调度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工作进展,分析解决问题。建立检查督办制度,及时研究工作推进落实中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工作教训。建立工作闭环管理制度,坚持全周期管理理念,提高工作效率。
4.严格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平等原则,严禁违纪违规现象发生。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5.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注重做好思想疏导和舆情监测工作,妥善化解信访矛盾,防止出现极端事件和负面舆情等。同时,加大清理过程中典型经验做法的宣传报道,营造浓厚工作氛围。
张湾、茅箭、经开区要参照此方案成立工作组,负责辖区内小区服务用房和公用设施清理移交工作。其他县市区参照本工作方案成立相关机构并自行组织清理。各地清理及移交情况及时报市党建引领物业管理全覆盖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执法专班。(市城管执法委机关党委206 ,联系人:杜方远,电话:8654249,电子邮箱:4852390@qq.com)。
附件:1.十堰市住宅小区管理服务阵地建设清理台账
2.十堰市住宅小区管理服务阵地建设工作专班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