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城执〔2018〕21号
关于印发《十堰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城管执法人员
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十堰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城管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堰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城管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十堰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2018年1月30日
抄报:市政府法制办。
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印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统一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和佩戴标志标识,严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树立城管队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下称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时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制式服装包括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帽子、鞋及其他等。本规定所称标志标识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戴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肩花、领花、领带夹、胸徽、胸牌号、臂章等。
第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配置必须符合住建部规定。各县、市、区招录协管员服装款式必须与市局配发一致。
第五条 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制式服装:
(一)执行特殊保障、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特殊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期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城管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违法违规被停止执行职务的;
(五)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 工作变动时应当:
(一)在城市管理部门内部调动时,由调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供应标准以及调离单位出具的制式服装供应证明继续供应制式服装。其中,调离胸号号段范围的,应当交回胸号,由调入单位重新配发。
(二)退休以及调离城市管理部门的人员,应收回所有标志标识。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城市管理部门的,除收回所有标志标识外,还应加收制式服装工料费的20%,或者交回制式服装。
(三)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应当收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期间,通常着制式服装。一般情况下,春秋季着春秋常服或茄克式执勤服;夏季着制式短袖衬衫或制式长袖衬衫;冬季着冬常服,寒冷时可外穿防寒服;着春秋(冬)常服及执勤时,制服内必须穿制式长袖衬衫,并系配发领带。在训练、拆除违法建设或劳动时可根据单位统一安排着作训服。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
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漏。
(二)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时,通常着作训服。
(三)着常服时,内着统一配发的衬衣,扎系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外着长袖制式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外着短袖制式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衬衣下摆露于裤腰外。
(四)按照相关规定佩戴肩章、号牌、胸徽、帽徽等标志,不同制式佩戴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品。
(五)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城管制式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七)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八)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九)城管执法人员着制服时,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协管人员除外。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肩章、号牌、胸徽、帽徽等标志,不得擅自赠送、出借给城管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城管制式帽子的场合外,应当戴城管制式帽子。通常情况下戴大盖帽(女同志戴卷沿帽)。着作训服时戴鸭舌帽。在紧急情况时,如拆除违法建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戴城管钢盔。
第十条 着装时应保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裤口袋,不准边走边吃东西、不得搭肩挽臂。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吃零食,不得饮酒;非公务需要,不得进入公共餐饮、商场、经营性娱乐等场所。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徒步执勤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行列整齐,威严有序;驾车巡查时,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在执法车内,不得有躺卧、打瞌睡、吸烟、玩手机、将脚置于方向盘上等行为;停车固守时不得影响交通。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单位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年6月至9月着夏装,12月至次年2月着冬装,其余时间着春秋装。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督察部门对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情况应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的城管执法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城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工作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并向其所在单位下发《城管督察通知书》要求整改,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等措施。
第十五条 违规人员所在单位收到《城管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的,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的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依法追责问责,取消其所在单位及主要领导当年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有关处理结果在全市城管系统内通报。
违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城管督察通知书》的督查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