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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信息公开


关于规范十堰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213/2021-14677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发文字号
十城执委发〔2021〕4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6日 16:28:13
效力状态
有效

十城执委发202146

关于规范十堰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的通知

郧阳区、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打造整洁协调、美观大气的城市立面空间秩序,不断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告类别与定义

   (一)户外广告在户外设置的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

   (二)招牌广告: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置的用于表示门面名称、字号、标识的牌匾。

教育、医疗、养老、文旅、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为了方便群众办事和出行,设置用于指引方向和距离的临时性、公益性指示牌纳入招牌广告管理。

对整栋建筑物有权属或者取得冠名权的单位,设置用于表示建筑物的楼宇名称纳入招牌广告管理。

户外广告和招牌广告的区别:户外广告利用专属广告载体发布广告内容,直接从事商业盈利活动;招牌广告(无论尺寸大小)主要用于显示名称或存有公益属性,不直接产生盈利。

二、管理标准及责任

(一)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规范》、《十堰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19-2035年)》。应安全、美观,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所在环境和周边建筑风貌和谐,并注重昼夜景观协调,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天际线的重要特征。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依法依规查处。以下情形严禁设置:

1.严禁在中心城区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

2.严禁在非商业用途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非商业用途部分设置户外广告;

3.严禁在建筑物楼顶设置户外广告;

4.严禁在《十堰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19-2035年)》规定的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路段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5.使用时间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超出行业标准规定的最大使用年限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行政许可,市城管支队负责执法监管。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郧阳区行政许可和执法监管由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

    (二)招牌广告:设置招牌广告应符合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规范》《湖北省门店招牌设置管理规范》。严格落实一店一招,文字和图案应当简洁、清晰、易于识别,规格尽量统一、造型协调。指示牌面积应控制在10㎡以内,边长控制在4m以内。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未登记备案或一店多招依法依规查处。以下情形严禁设置:

1.严禁一店多招或者多层重叠(店上店);

2.严禁在非商业用途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非商业用途部分设置(含不干胶、双面贴及LED光源字体广告);

3.严禁设置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招牌(步行街、特色商业街区除外);

4.不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规范》《湖北省门店招牌设置管理规范》规定的;

5.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类招牌广告(指示牌)严禁在主次干道设置。确需设置的,由各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城管部门须按照集约原则,统筹集中设置。严禁企业和个人私自设置

6.楼宇名称应当由对整栋建筑物有权属或者取得冠名权的单位申请设置,一栋建筑物只能设置一处,有多栋建筑物的,只能选择一处设置。楼宇名称不得影响城市天际线。

责任单位:各街道综合执法中心负责受理备案、执法监管;相关情况每月向区城管执法局报备。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郧阳区受理备案和执法监管由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

三、规范办事程序

(一)户外广告办事指南

1.事项法定名称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2.办理机构

十堰市行政审批局

3.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

需要市城管执法部门现场服务的,由市行政审批部门通知,市城管执法部门派人参与现场勘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4.资料清单

见《户外广告申请表》(附件1

(二)招牌广告(楼宇名称、指示牌)办事指南

1.事项法定名称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

2.办理机构

各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3.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4.资料清单

见《招牌登记备案表》(见附件2

5.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招牌1个工作日;楼宇名称、指示牌3个工作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规范管理户外广告和招牌是职责所在,更是巩固创建成果,为民管城,打造和谐宜居之城的现实需求,各责任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职。

(二)规范管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十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十堰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19-2035年)》《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规范》《湖北省门店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法依规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管理力度,切实打造美丽协调的城市空间。

(三)提升服务。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坚持服务为先,创造条件、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让办事企业和群众多跑网路、少跑马路,力所能及的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帮助、便利,不断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

附件:1.《户外广告申请表》

2.《招牌登记备案表》

3.户外广告和招牌办事联系方式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1426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办公室              2021426日印发


附件1                           2021年第   号

十堰市户外广告

申请人:           

  间:           

填表说明

   一、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申报范围

  在茅箭区、张湾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

  三、资料清单

1、户外广告申请表

  2、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盖章的复印件)

  3、设置地点区位图及使用权文件

  4、背景图、白天和夜间效果图(彩印)

  5、设计图、施工结构图

  6、设计及施工单位资质文件

  7、安全施工和日常管理承诺书

  申请延期设置的,还需要提供初次设置的审批资料、安全检测报告及检测机构的资质文件。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备齐资料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审核审核资料,组织现场勘察,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报负责同志审批、签署。

4办结:制证、盖章。

5、送达审批结果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申请人,并抄送监管部门

  五、联系电话    0719-7109633

设置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设置地点

                                                 XX路XX处                                         

广告规格

       宽        (米)

广告面积

                (平方米)

广告类型


广告设计

使用年限


现场勘查

    


    

    


 告知须知

    1、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90日内完成施工,并将与设置相关的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监管部门备案。

    2、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画面右下角公示行政许可文号。

    3、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设施所有人应当每年组织安全检测,并向监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不得私自转让,不得擅自改扩建,确需变更批准方案的,应当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户外广告的申请人(设置人)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维护,遇到恶劣气象条件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6、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审批部门申请延期。

附件2                          2021年第   号

  

登记备案

申请人:           

  间:           

填表说明

   一、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申报范围

  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置的用于表示门面名称、字号、标识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三、资料清单

  1、登记备案表

2、申请人信息证明(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3、设置地点使用权文件(租赁合同复印件

  4、效果图(A4彩印2张)

  注:使用他人商标的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证明。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备齐资料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审核:现场勘察,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情况报负责同志签署

  3、办结备案表、效果图盖章。

    4、送达备案结果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五、联系电话    

  

设置单位

(营业执照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申办人


联系方式


招牌名称

                                                   (店名)

安装地点

                                            (营业执照地址)

招牌

规格(米)




字符高度


设置类型

铝塑板

亚克力

金属字

发光字

其他类型(        )

现场勘查

    


登记备案

    


 告知须知

    1.门面招牌应当一店一牌,高度不得超过1.5米且保持与周边招牌高度一致,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不得超过0.3米,不得设置电话号码、经营范围等广告宣传用语;

    2.设置人应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招牌干净、整洁、完好,如未按要求设置,执法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3.设置人是招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维护,遇到恶劣的气象条件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4.设置人应无条件配合门面招牌规范整治行动


附件3

户外广告和招牌办事联系方式

一、市行政审批局(户外广告)

审批四科:7109633

二、各街办城管执法中心(招牌广告)

1)茅箭区

五堰:8666171

二堰:8877209

武当:8267169

东城开发区:8781980

2)张湾区

车城:8511150

汉江:8615665

红卫:8528259

花果:8563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