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信息公开


十堰市城区公园广场文明管理规定

索引号
011081213/2021-02310
文件类型
部门规定
发文单位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发文字号
十城执委发【2020】6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1日 13:33:38
效力状态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十堰城区公园广场管理倡导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园广场,是指十堰城区范围内,供公众休憩、观赏、娱乐开展科普、文及健身等活动的开放性城市绿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各类公园、游园、广场,其管理单位以及在内从事各类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其他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管理的各类公园广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园广场的发展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实行免费开放。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政府制定的权力清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护工作应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养护、公用设施护、环境卫生保洁、安全秩序维护等相关规章制度,保持园内绿化美观、环境整洁、设施完好、秩序良好、管理规范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广场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变更的,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手续。
  第八条 公园广场内禁止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已建成的与公园广场景观不相协调的,应当按照公园广场规划的要求拆除或者逐步改造。
  第九条 公园广场内进行绿地和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设计方案需通过专家论证,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公园广场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等自然、人文条件,其性质、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公园广场的自然风貌景观等相协调;此外公园广场建设还应考虑游客需求,配建相应的停车、视频监控、公厕、安保、坐椅等相关设施。 

    第十一条 公园广场内的水、电、通讯、燃气等市政管网设施应当隐蔽铺设,不得破坏景观,不得危及游人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规划和有关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保洁、养护和安保人员及设施器材;

   )保持园绿化景观良好,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秩序维护

  ()管理内文娱健身活动、配套商业服务等;

  ()负责园内物保护、培育工作

    )制止破坏、占用内公用设施、绿地的行为,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

  ()引导公众文明游园,劝导不文明行为。鼓励支持志愿者参与公园管理服务志愿活动;

    (七)配合做好公益活动宣传;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公园广场周边的流动摊贩、交通堵塞、流浪乞讨人员等管理;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十三  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十堰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十堰市城区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绿化养护分级表》、《绿化养护工作月历》要求,做好各项管护工作。

    第十四条园林绿化养护方面,管理单位应做到:

    (一)定期进行浇灌、施肥,确保苗木生长旺盛,枝叶健壮,叶色浓绿、树形美观;

    (二)根据植物生态习性,定期修剪,无死枝病枝,留枝均匀,疏密合理,剪口平滑,通风透光,保持树形整齐美观,枝繁叶茂;
      (三)花坛(台)、草坪、绿篱等及时补植,确保无杂草,无裸露地面,无成片枯黄、无杂藤攀援树木,无污物、垃圾等;

    (四)按季节变化合理摆放、栽植时令花卉。花色要鲜艳靓丽、搭配合理,定期养护;

    (五)做好树木花草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无病虫危害症状,无药害现象。

    第十五条公用设施管护方面,管理单位应做到:

    (一)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范围图、游示意图、游园简介、须知、停车导视图园内醒目位置应当设置文明标识标牌(含文明告知、文明规劝等);显著位置设置公益广告、景观小品等;

    (二)建(构)筑物以及园内各类设施、标牌外观完好,运转正常定期排查园内设施情况,及时维修更换;

    (三)灯饰、喷泉等设施应定期开放

    (四)设立便民服务点为游客提供便民服务。并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重点关注对象做好服务,设立爱心母婴室;   

    (五)保持坡道、盲道安全扶手无障碍厕所、厕位设施完好,并安装提牌等无障碍标识

    第十六条环境卫生保洁方面管理单位应做到

    (一)清扫保洁作业符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垃圾日产日清

    (二)加强公厕管理做到专人打扫、冲洗、无异味

    (三)保持园内湖泊、水池等水体“三无”(污水无直排、水面无漂浮物、岸边无垃圾)

    (四)地面无明显积水、垃圾和废弃物

    (五)蚊、蝇、鼠、蟑螂、白蚁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安全秩序维护方面管理单位应做到

    (一)规范园内秩序,做好人流、物流、车流疏导管控;

    (二)各类设施、设备应当采用合格产品,安全提示标志明显清晰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操作人员按照要求持证上岗

    (三)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四)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危险地带应当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标示,提醒市民遵守相关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安装防冲撞设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准备;

    (五)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

    (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其它管护方面,管理单位应做到

  (一)做好动物园内动物饲养管理、疾病防治,保证动物园内环境干净整洁、安全有序

  (二)其他公园广场的野生动物(如松鼠、麻雀等)禁止游客进行捕猎;

  (三)在公园广场健身娱乐主要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城市公园环境噪声限值和禁止事项。

  第十九车辆管理方面,除以下车辆外,其他未经准许车辆,不得进入园内
  ()公园内公务管理车辆、养护作业施工车辆

    )老年人、残疾人的非机动轮椅车,婴儿手推车;

    )正在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  

    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园内车辆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每小时,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除外。

    二十条 活动管理方面,公园广场原则上只允许开展非盈利性质公益活动(经政府批准除外)。  

(一)使用公园广场从事各类活动应向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安全预案。申请内容中应明确活动主题、活动规模(人数、车辆)、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流程、经办人身份信息及电话,经管理单位同意、备案登记后,方可举办活动;    

   (二)群体性活动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可直接向公园广场管理单位申请;活动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就安全保障、消防应急在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再向公园广场管理单位申请(未在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允许举办活动);

(三)活动举办方应自觉遵守公园广场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得破坏公园广场内的公共设施、花草树木;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公共环境;活动结束后应对活动场地的环境卫生进行清理;若在活动过程中造成损失的,举办方应赔偿损失并进行恢复;

(四)活动举办方应自行承担活动中所产生的水、电、停车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游人数量大幅上升的,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游人集中区域的管理。

游人数量激增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可以采取限制游人进园进场、疏散等应急措施,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 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公园广场避险的,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有序地引导避险人员到指定的应急避护场所,避险人员服从管理;事件消除后,避险人员应当及时撤出,公园广场管理单位及时恢复公园广场原貌。

  第二十三 公园广场内的商业服务经营项目实行承包、租赁、合作经营等经营方式的,应当符合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符合规定,并遵守公园广场管理制度,接受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行为与规范

  第二十四 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毁损绿化的行为:

    (一)非法占用绿地;

    (二)攀折、划刻树木,采摘花卉和果实,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三)践踏、辗轧等损坏花坛、绿篱、栏杆和草坪;

    (四)围圈树木,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绿地上堆放物料、挖坑取土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

    (六)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毁损绿化的行为。

    二十五条公园广场禁止下列破坏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毁坏铺装、场地;

    (二)偷盗、损坏、拆改供水、排水、燃气、照明设施

    (三)损毁、破坏建筑物、构筑物、雕塑等设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二十六园广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划刻、张贴小广告

    )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污水)、焚烧垃圾污染地面水体、空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二十七条 公园广场禁止下列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看相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三)赌博或变相赌博;

    (四)非法集会、游行;

    )在水体洗涤、游泳,在危险水域戏水;

    )杂耍、卖艺、强行乞讨;

    )踢球、打网球、甩鞭子等占用场地过大或威胁游客人身安全的活动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场地;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十八条 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秩序管理的行为:

    (一)躺卧公共座椅,影响他人休憩的;

   (二)携带犬只等宠物入园,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未经批准在场地内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未经批准在场地内从事文化、体育、展览、展销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未经批准在场地内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张挂、张贴、散发宣传品;

    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二十九 公园广场内市民自发进行健身、娱乐活动方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年31日至9302130至次日7:00101日至次年2月底21:00至次日7:30以及每天12:0014:30期间,禁止开展广场舞、打陀螺、乐器演奏、播放歌曲、唱歌等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

    (二)在每年中考、高考前10天至考试结束,不得开展上述活动。

    (三)活动音量原则上不得超过60分贝,禁止产生噪音扰民

第五章责任与保障

    三十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损害城市绿化的按照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市城管执法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按照实际占用期限处每日每平方米100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在绿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施,并自逾期之日起处每日每平方米200罚款;

    (二)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损坏市政公共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依照原价赔偿损失;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 ,破坏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的公园广场管理单位进行劝阻;拒不听劝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破坏市容秩序管理的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不在规定时段活动或活动时音量过大产生噪音的,公园广场管理单位进行劝阻;拒不听劝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三十七  十堰市各县、市、区公园广场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十八  本规定从发布之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