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十堰市城区园林绿化项目移交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简要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为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管移交工作,明确各方责任,提升管养水平,保障绿化成果长效发挥生态和景观效益,健全“建管无缝衔接”机制,我委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上位法规,借鉴武汉、宜昌等地经验,结合十堰实际,牵头制定了《十堰市城区园林绿化项目移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移交办法》)。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各相关市直部门、各区绿化主管部门及养护单位意见,确保制度可操作性。
二、起草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2012)
4.《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
三、主要内容
《十堰市城区园林绿化项目移交管理办法》共十四项,其中:总则3项;基本规定5项;监督管理4项;附则2项。《移交办法》明确了十堰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工程移交主体与适用范围,建立两阶段移交机制,规范移交条件与程序,强化监督与责任追究,配套可操作性工具,通过厘清建管责任边界、量化移交标准、构建闭环监管机制,解决“重建设轻管养”问题,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城市绿化可持续发展。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