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委属各执法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十堰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规定》经委党委审议印发,请按此规定执行。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19年7月3日
十堰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推动十堰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简易、快速、规范、便民办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满足:依据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后果轻微,且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违法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需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以实现案件快办快裁。
二、简易程序处罚额度为:
1、对公民处以50元(含)以下罚款;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以下罚款。
三、简易程序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违法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
2、拍照收集证据;
3、口头告知违法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充分听取违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违法当事人;
6、当场收缴罚款的人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违法当事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违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7、以上全程开启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记录。
四、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文字、音像记录资料,必须在罚款缴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城市管理法制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