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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213-2019-00003
解读类型
解读方式
来源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03日 10:07:00

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委属各执法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十堰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规定》经委党委审议印发,请按此规定执行。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19年7月3日

  十堰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推动十堰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简易、快速、规范、便民办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满足:依据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后果轻微,且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违法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需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以实现案件快办快裁。

  二、简易程序处罚额度为:

  1、对公民处以50元(含)以下罚款;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以下罚款。

  三、简易程序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违法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

  2、拍照收集证据;

  3、口头告知违法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充分听取违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违法当事人;

  6、当场收缴罚款的人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违法当事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违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7、以上全程开启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记录。

  四、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文字、音像记录资料,必须在罚款缴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城市管理法制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