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管局,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21日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城管协管员)管理,规范城管协管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辅助行为,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及委属相关单位以公开招聘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的从事城市管理执法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城管协管员是城市管理工作的补充力量,不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资格,应当依法从事管理执法辅助事务,并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城管协管员管理遵循“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是城管协管员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管理监督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城管协管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所招聘单位承担。
第六条聘用城管协管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管理使用单位具体明确城管协管员的资格条件、录用程序,建立录用和退出机制。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直接聘用城管协管员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以劳务派遣形式招聘城管协管员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与城管协管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须经过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依法享有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获得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城管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三)服从聘用单位管理,遵守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城管协管员可以辅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以下工作:
(一)宣传教育;
(二)日常巡查;
(三)信息收集;
(四)违法行为劝阻;
(五)城管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安排的其他辅助性事务。
第十二条 城管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也不得单独从事调查取证工作;
(二)恐吓、辱骂、殴打管理服务对象;
(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城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城管协管员系列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日常考勤、行为规范、教育培训、请假报告、纪律保密、考核奖惩等制度。
第十四条 城管部门应加强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教育监督,定期对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城管协管员奖惩、续聘、解聘、辞退的重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三)严重违反城市管理部门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向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的;
(七)因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受治安处罚、党纪政务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其他情形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条城管协管员需规范着装上岗,佩戴城管协管员标志标识。因离岗或者辞退解聘的,城管部门应当收回制式服装及各类标志及装备。
第十七条城管协管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警告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委属相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城管协管员具体管理制度措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