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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关于《十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索引号
011081213/2025-5737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5年12月10日 10:35:38
发布机构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文号

《十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于2025年9月1日起经市司法局审核后上网公示,共征集到6家单位23条意见,共采纳20条意见。具体如下:

反馈

单位

反馈意见

起草单位
采纳情况

原因说明

备注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1.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以及收集等处置活动。”2.建议妥善处理好第三条第一款“监管协调联动机制”与第二十条第一款“联合监管”之间的关系。第三条第二款“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中,建议删除“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县市区”修改为“县(市、区)”。第三条第三款“住房部门”建议修改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四款“自然资源部门”建议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第五款“公安部门”建议修改为“公安机关”;第六款“交通运输部门”建议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七款“生态环境部门”建议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八款“水利部门”建议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3.建议删除第五条,无必要编制专项规划。4.第七条“市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指向不明,建议修改为“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5.第八条第二款建议将“报告”修改为“通报”。6.将第九条“……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修改为“向项目所在地的城市管理……”。7.将第十一条“……应当临近投放至属地政府统一设置的……”修改为“应当就近投放至政府统一设置的……”8.建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表述。

1.采纳

2.采纳

3.未采纳

4.采纳

5.采纳

6.采纳

7.采纳

8.采纳

3.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明确授权依据,且编制专项规划是规范设置消纳场所,完善消纳场所经营权的重要前提条件和规划依据。


中共十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十堰市城市规划区”,与第三条涉及县(市、区)职责相冲突,且该表述意为十堰市全域还是城区存在歧义。若适用范围为十堰市城区(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开区部分区域),建议修改表述为“十堰市城区”,并删除涉及其他县(市、区)的职责,若适用范围为十堰市城区及各县(市、区)城区,建议修改表述为“十堰市城区和县级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具体可商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建议将第二条“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等处置活动”修改为“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3.建议将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4.文中“城市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交替出现,建议统一。

5.建议将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协调、考核和监督等工作”修改为“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协调、考核、监督和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查处等工作”。

6.建议将第三条“住房部门负责对纳入监管范围内的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及装饰装修过程中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储存、利用和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审批等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建设施工及收储土地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修改为“市县城乡建设、城市更新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纳入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及装饰装修过程中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收储土地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建筑垃圾储存、利用和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审批等工作”。

7.建议将第三条“水利部门……依法对河道、湖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修改为“水利部门……依法对河道、湖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部分事项实行相对集中处罚的,由城管部门进行查处”,若本办法适用范围仅限于十堰市城区,则建议直接删除“河道”。

8.建议将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修改为“经济和信息化”。

9.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现擅自倾倒、违法转移、非法消纳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做好配合工作”,“相关工作”过于宽泛,考虑到与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相衔接的问题,且城市建筑垃圾不涉及所有乡镇(街道),建议修改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现擅自倾倒、违法转移、非法消纳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做好配合工作”,即在规章中仅明确最普遍性的要求,部分县(市、区)规定的乡镇职责多于规章内容的,从其履职事项清单规定。

1.采纳

2.采纳

3.采纳

4.采纳

5.采纳

6.采纳

7.采纳

8.采纳

9.采纳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二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十三条“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十四条“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规定,请起草单位严格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经认真研究,该办法无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内容,建议将第三条【监管职责】“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1.采纳
2.未采纳

2.综合考虑部门意见、机构改革、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等因素,对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职责外其他单位的职责进行原则表述


十堰市水利和湖泊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第三条第八款改为:水利部门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同环境卫生部门做好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采纳

已经对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对主管部门以外的行政部门职责进行了概括设定,并未涉及具体部门职责。


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第二十条第二款“应当及时报告并做好配合工作”修改为“应当及时处理并消除安全隐患”。

采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相关规定已删除。


竹溪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1.第九条【产生核准】第二款修改为:“经审查符合核准条件的,应当自审查确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2.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条款中,建议对“法律责任”罚则的规定进行更细致的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进行更精细化的设定,确保过罚相当,增强可操作性和执法公正性。

1.采纳

2.未采纳

2.一是上位法已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上位法已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及罚则作出具体规定,避免立法重复。二是保持立法的稳定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目前正在修订过程中,不新设行政处罚更有利于保持规章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三是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上位法规定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需新设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