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人士:
为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对外开放,为群众提供出行停车便利,我委草拟了《十堰市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对外开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欢迎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期限:2024年3月15日—2024年3月30日
通讯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8号
邮政编码:442099
联系电话:0719-8628928
电子邮箱:328491936@qq.com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4年3月15日
十堰市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对外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一、开放时段
除全天候开放的停车泊位外,错时开放的时间如下:
1.工作日开放时段。当日18:00时至次日早上8:00时。
2.非工作日开放时段。全天开放,即节假日前一天18:00时至双休(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早上8:00时。
3.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在需要时调整停车场开放时间,并提前在出入口进行公示。
二、停车场使用
(一)车辆出入停车场必须遵守管理人员指示或交通指标指示行驶、停车,严禁乱停乱放。 应在车辆明显位置放置联系电话,按照管理人员要求进行相关信息的登记。
(二)停车场只供停车使用,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责任。 泊车后司机应关好车门、车窗,取走车钥匙,贵重物品不应留置车内。
(三)保持停车场内整洁,不得随意丢弃物品。未经同意,不准在停车场内洗车或修车。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人不得将车辆驶入停车场:
1.装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及其他违禁物品的;
2.无车辆号牌或者无车辆有效移动证明的;
3.制动失灵、漏油等严重影响安全的故障车辆;
4.酒后驾车的。
如有违反造成任何后果,该车辆车主或司机应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三、停车收费
具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由管理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执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收费必须严格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减免政策。停车场收入按财政、税务部门政策执行。
四、停车场管理
(一)停车场日常管理由各开放单位负责,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放置对外开放告示牌,明确告知停车时间和要求,加强引导管理,做好社会车辆进出停车场的信息登记等工作,确保车辆停放、进出有序和单位安全。
(二)如因司机的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或停车场内设施及单位其他公共设施等受损,该车司机、车主应承担赔偿及其他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停车场管理人员对不按规定停放、行驶的车辆有权要求其离开停车场。对不按要求离场的车辆,前2次对其提出提醒警告,3次及以上列入黑名单并禁止该车辆以后进入停车场。
(二)对停车人员超时间停放及不服从管理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对方的停车要求,必要时由停车场管理单位通报公安交管部门强制拖移,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或司机承担。
(三)对扰乱公共停车秩序、交通安全、社会治安和正常办公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XX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