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十堰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进一步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提高城市用水单位和个人实施节水行动的积极性,我委起草了《十堰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联 系 人:李 波 18186980872 ,0719-869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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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0日
十堰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节水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十堰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节水专项资金。
每年可以用于奖励的金额,根据年度节水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项目安排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合理确定。
按照最高标准计算所需奖励资金高于当年节约用水奖励预算资金的,各奖项实际奖励金额根据二者的比例进行相应核减。
第四条 用水单位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取得显著节水效益,达到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标准要求,通过相关申报、评审、核准程序,被评为全国水效领跑者、湖北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节水先进单位荣誉证书,给予规定数额奖金。
节约用水奖励分为节水先进单位奖、节水先进个人奖,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获奖的单位或个人发放授予的荣誉证书,给予规定数额奖金。
第五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节水先进单位奖:按照最高10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节水先进个人奖:按照最高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节水先进单位奖:
(一)重点单位用户实际用水量连续12个月低于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
(二)供水企业严格按照《十堰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推行节约用水工作,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积极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术推广工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
(一)在中水、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
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年3月在官方网站发布当年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通知所列时限申报奖励。
第八条 申报节水先进单位奖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最近12个月的水费单据和单位用户用水计划通知书。
(二)积极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术推广以及其他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开展节水工作的文字材料,由单位加盖公章。
(三)本单位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公布所获得的荣誉称号证书或认定文件。
(四)申报单位为供水企业的,需提供供水损耗及依据。
第九条 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需提供满足第七条中所列任一条件的材料,包括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的文字说明材料、实物、举报材料等。仅有文字说明材料的,需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文字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十条 申报人必须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将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水务主管部门将取消其5年内的评选资格,已获得节水奖励的,将收回荣誉证书和奖励金。
第十一条 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设立由政府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确定当年的奖励项目、名额及标准,并根据申报单位(个人)提供的资料对奖项进行评审,确定入选的单位、个人。
第十二条 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将在评审委员会确定入选的单位、个人后,按以下程序组织评选:
(一)现场核实: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将组织人员对入选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的获奖名单。
(二)公示: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将初步的获奖名单在报刊或网站上进行公示,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三)公布: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将最终获奖名单在报刊或网站上公布。
(四)领奖: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通知获奖单位和个人于指定地点、指定时间领取荣誉证书。给个人的奖励金在市财政部门将奖励金划入节水专项账户后,在发放荣誉证书的同时发放。个人获奖的,奖金在发放荣誉证书的同时予以发放;单位获奖的,奖金根据审计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三条 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存在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情形的,一律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解释。
第十五条 各县、市供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节水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