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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信息公开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拟定城市管理工作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牵头编制城市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城市治理工作并实施检查考核。

(三)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拟定城区环境卫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督办考核城区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渣土)的收运处置。管理维护城区主次干道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培育监管环境卫生作业市场。

(四)负责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拟定城区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维护城区绿道、绿地、公园、游园、广场、道路绿化带等园林绿化设施。

(五)负责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拟定城市路灯、景观照明、停车场、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主次干道的疏浚排涝、防渍防滑及道路融雪、园林绿化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负责城区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拟定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控违查违治违的规范性文件、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管理“城市家具”设置。清理整治城区主次干道、空间立面等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秩序行为。指导、督办、考核控违查违治违工作。

(七)负责城市综合管理。拟定全市数字城管工作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受理、派遣、督办、考核12319城市管理热线市民投诉案件。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八)经授权,在城区依法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 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以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4. 交通管理方面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5. 水利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城市管理法治化建设规划及工作规范、行为规范并组织实施。培训教育、考核管理城管执法干部队伍。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城市管理。

(十)负责提出城市管理领域环境综合整治的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征收本系统行政事业性费用。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要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把服务人民群众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精心精细精准,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下移,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运营,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城市管理,不断提高城市承载力、包容度和宜居性。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市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负责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跨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移交后,其监管主体不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提供案件线索、认定材料、鉴定结论,出具专业性意见等,协助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与市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实现案件查处各环节的无缝对接。

2. 与市公安局的职责分工。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使城区偶发性强烈噪声,机动车辆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制造噪声,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音噪声招揽顾客,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市公安交管局行使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侵占机动车道、违规乱停乱放和非机动车辆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行驶等的行政处罚。

3. 与各区城管执法局的职责分工。除市级保留的城市管理职责和行政处罚权外,其余的下放至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实施和管理。

为进一步理顺职能职责关系,做好机构改革“后半篇文章”,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要职责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建筑垃圾(渣土)的日常管理及执法权限下放至区级(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使。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监督、指导、考核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二、承担城市供水、排涝、供气、供暖的行业管理职责,指导县(市、区)供水、排涝、供气、供暖工作。

三、增加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职责。

四、加强城区水、气、暖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以及园林绿化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县(市、区)水、气、暖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及园林绿化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在授权范围内,依法有效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