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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发布和联合惩戒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213/2018-0000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18年12月11日 00:00: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文号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十政发〔2017〕29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十堰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发布和联合惩戒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1日

  十堰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发布和联合惩戒制度

  (试行)

  一、为加快推进城市管理信用体系建设,促使城市管理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弥补城市管理执法手段单一,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信力,促进城市管理相对人诚实守信意识不断增强,提高十堰市城管理综合执法系统城市管理工作的长效化和精细化。现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本规定适用于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系统各县市区对城市管理相对人有关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惩戒管理。

  三、各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审核、发布和指导工作;负责在政府官网开设专栏,依法通报发布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信息。

  茅箭区、张湾区、郧阳区、十堰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各市、县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的收集、上报工作由其下级负责。

  四、城市管理红名单发布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城市管理守信行为。经审核、公示后,可列入城市管理守信“红名单”对外发布:

  (一)获得市县、区以上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表彰、荣誉称号的;

  (二)被评为市县、区城市管理先进典型单位和个人的;

  (三)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建设,被政府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的荣誉记录。

  五、城市管理黑名单发布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城市管理失信行为。经审核、公示后,可列入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单”对外发布:

  1、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并经依法催告,催告期满后仍拒不履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2、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年内被实施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两次(含)以上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六、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程序

  城市管理诚信评价工作遵照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集上报。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中,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实时收集上报城市管理相对人的城市管理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包括相对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号码,以及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不设区的县、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的收集上报工作由其下级负责。

  (二)审核。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城市管理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公正的审核,确保所披露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三)公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通过政府官网向社会公示拟评定的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间,列入“红名单”的城市管理相对人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该相对人的“红名单”发布资格;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应当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采纳,不纳入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单”。

  (四)发布。经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经行政负责人签字同意,在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府官网依法发布,并将本部门“红黑名单”发布内容及时上报市、县信用办对外发布。

  七、被列入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单”的城市管理相对人针对失信行为采取了改正措施、履行了法律义务的,可向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修复信用信息。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三日内应当对相对人提出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采纳,并及时改正“黑名单”。

  八、对列入城市管理守信 “红名单”对外发布的城市管理相对人,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外,免予日常巡查检查;

  (三)向市、县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的建议;

  (四)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等各类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考虑;

  九、对列入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单”对外发布的城市管理相对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城市管理重点监管对象,并在媒体上曝光,提高监督检查的频次,直至其信用信息修复止。

  (二)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建议,限制申报新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直至其主动履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拆除决定止;

  (三)向发改、国土、金融、房管等部门提出建议,限制其申报项目、取得供地、融资贷款、办理房产等手续,直至其主动履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拆除决定止;

  (四)向信用十堰、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直至其信用信息修复止。

  (五)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十、对经公开发布的所有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的城市管理相对人,综合运用多种激励惩戒措施,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不诚信、不守法行为“广而告之”,对失信城市管理相对人进行惩罚,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城市管理相对人树立“金字招牌”,联合实施守信激励,使守信者受到推崇,处处受益。

  十一、市、县、区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故意或者因过失,在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中,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城市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具体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