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6〕125号)和《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十城执〔2016〕217号)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9月行政抽查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进行行政检查
(一)行政检查依据及事项:
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2011年12月1日修正)第三十八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各项规定,作为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的依据;第四十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巡查制度、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进行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
1、卫生:自备废弃物容器,垃圾实行袋装;坚持经常清扫责任区地面,做到地上无纸屑、果皮、烟头、废弃物等;本单位临街建筑物、牌匾、灯饰等保持美观,无破损和无乱张贴、乱涂写。
2、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门前做到树木无乱栓、乱挂、乱钉等现象。
3、秩序:维护责任区市容秩序,不出店经营,不乱堆放,不乱张贴,不乱牵挂,不乱停放。
(三)行政检查人员(随机确定):
李建玉、李 思、虞顺涛
(四)行政检查对象(随机确定):
影子足疗店(谷* 136xxxxxxx1)、燕仪SPA会所(赵** 135xxxxxxx4)、常来烟酒副食店(常** 0719-8xxxxx1)、金环宇电缆(柯** 0719-8xxxxx8)、金牛管业(王** 133xxxxxxx8)、家多福(杨** 0719-8xxxxx8)、梨花村诚意商店(田** 156xxxxxxx0)。
(五)行政检查方式:
持行政执法证件、实地检查
(六)检查要求:
检查人员如实填写《十堰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执法检查表》报局党委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局法规科20个工作日(检查之日起)内在市城管综合执法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附:《十堰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检查表》
二、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进行行政检查
(一)行政检查依据:
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2011年12月1日修正)第三十八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各项规定,作为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二)检查内容:
是否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停车场是否满足渣土运输车辆停放;停车场出入口是否有冲洗设施;运输公司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渣土运输车辆是否有密闭设施;清扫保洁机械是否齐全;渣土运输路线降尘是否到位。
(三)行政检查人员(随机确定):
李 然、李建国、王 驰
(四)行政检查对象(随机确定):
湖北泰展工贸有限公司(张** 138xxxxxxx9、十堰市朝阳南路29号);湖北亨坤实业有限公司(潘** 138xxxxxxx8、十堰市北京北路13号);十堰市宏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魏* 137xxxxxxx5、十堰市汉江南路65号)。
(五)行政检查方式:
持行政执法证件、实地检查
(六)行政检查要求:
检查人员如实填写《十堰市城区渣土处置工地执法检查表》报局党委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局法规科20个工作日(检查之日起)内在市城管综合执法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附:《十堰市城区渣土处置工地行政检查表》
三、对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进行行政检查
(一)行政检查依据: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2号)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检查内容:
绿化建设项目实际预留绿地面积;实际绿地率;绿化设计方案变更情况;绿地养护管理情况;绿化建设总体效果。
(三)行政检查人员(随机确定):
王 鹏、黄 艳、王家明
(四)行政检查对象(随机确定)::
省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公司(杨** 138xxxxxxx5,红卫何家沟);十堰市林安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周* 159xxxxxxx7、白浪东路);十堰市启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 139xxxxxxx0、献珍路);俊发置业有限公司(陆** 138xxxxxxx1、凯旋大道)。
(五)行政检查方式:
持行政执法证件、实地检查
(六)行政检查要求:
检查人员如实填写《十堰市城区绿化规划和建设监督执法检查表》报局党委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局法规科20个工作日(检查之日起)内在市城管综合执法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附:《十堰市城区绿化规划和建设监督行政检查表》
四、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一)行政检查依据: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二)检查内容:
清扫保洁企业:检查签订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协议;检查企业生产记录、管理制度;检查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落实情况;检查企业设施、办公、人员条件。
(三)行政检查人员(随机确定):
李建玉、李 思、虞顺涛
(四)行政检查对象(随机确定):
十堰万茂商贸有限公司(储** 156xxxxxxx3,十堰经济开发区广州路7号);十堰久波保洁有限公司(王** 138xxxxxxx9、十堰经济开发区广州路7号);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靓美家政服务部(蔡** 158xxxxxxx8、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南路**)
(五)行政检查方式:
持行政执法证件、实地检查
(六)行政检查要求:
检查人员如实填写《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法检查表》报局党委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局法规科20个工作日(检查之日起)内在市城管综合执法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附:《十堰市城区道路清扫行政检查表》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