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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城执罚字[2020]第3002号

索引号
011081213/2021-1532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28日 16:50:09
发布机构
十堰市城管委
文号
(十)城执罚字[2020]第3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执罚字[2020]第3002

湖北麒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96NKN3J   

地址: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83

法定代表人:吴永卫         身份证号:422623XXXXXXXX001X

受委托人刘虎成          身份证号:420322XXXXXXXX5112

电话13317293166

经查明,你(单位)在2019年92613点16分,位于十堰市航空路七里垭西片区地块土地平整项目进行的土石方施工爆破作业产生扬尘污染有调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视频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工行十堰北京路支行账号1810000109035021321地址:茅箭区北京北路87号北京路人商旁。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01228

(用执法文书《送达回证》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