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城执罚字[2020]第3002号
湖北麒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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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卫 身份证号:422623XXXXXXXX001X
受委托人 :刘虎成 身份证号:420322XXXXXXXX5112
电话 :13317293166
经查明,你(单位)在2019年9月26日13点16分,位于十堰市航空路七里垭西片区地块土地平整项目进行的土石方施工爆破作业产生扬尘污染。有调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视频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 工行十堰北京路支行账号: 1810000109035021321地址:茅箭区北京北路87号北京路人商旁。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0年 12月 28日
(用执法文书《送达回证》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