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十堰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 身份证号:420*********312
地 址: 十堰市北京中路38号
你单位在北京中路38号建设的千家居运动城居住小区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⑴1#-8#楼超建;⑵配电房位置调整,超建93.27㎡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市规划局《关于第五十五批违建项目情况的报告》十规字﹝2016﹞133号、《调查询问笔录》、现状影像等资料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你单位在北京中路38号开发建设的千家居运动城居住小区项目:①1#-8#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②对配电房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28024.15元(193.27㎡ × 1450 ×10%)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期15日内缴纳到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十堰市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