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信息公开


十城执罚字〔2017〕第1701号

索引号
011081213/2021-0206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31日 15:54:02
发布机构
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文号

当事人:十堰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     身份证号:420*********312

  址:十堰市北京中路38号 

你单位在北京中路38号建设的千家居运动城居住小区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⑴1#-8#楼超建;⑵配电房位置调整,超建93.27㎡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市规划局《关于第五十五批违建项目情况的报告》十规字﹝2016﹞133号、《调查询问笔录》、现状影像等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你单位在北京中路38号开发建设的千家居运动城居住小区项目:①1#-8#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②对配电房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28024.15元(193.27㎡ × 1450 ×10%)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期15日内缴纳到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7年8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