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十堰市茅箭区公园路20号
经查明,你(单位)在神定河下游主河道水质净化工程项目进行的未采取洒水抑尘、裸土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