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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你(单位)在北京北路改造二期项目未建立冲洗设备,出入口车辆带泥上路、 洒水 降尘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 工行十堰北京路支行 账号: 1810000109035021321 地址: 北京路人商。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