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
公司地址: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书香嘉苑*幢**层
经查明, 你(单位)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在2020年7月25日、8月1日在发展大道恒大御府项目施工中擅自推毁乔木,经十堰市园林绿化局核实认定(规格、数量附后),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贰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 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 户 行: 十堰市农行车城支行
帐 号: 239201040011188-8
地 址: 十堰市茅箭区东岳路5号新华书店对面。
逾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十堰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