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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信息公开


十城执罚字〔2020〕第11001号

索引号
011081213/2020-1776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20日 14:35: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文号
十城执罚字〔2020〕第11001号

当事人:十堰市美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灵                          

企业地址:十堰市朝阳中路67号                                         

经查明,你(单位)在柳林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居住小区1#2#楼及地下室”项目,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1.移位。正负零以上整体向北侧移位0.7米,正负零以下向北侧移位3.7米,南侧向北移位1.2米;2.抬高正负零。正负零抬高1.3米;3.正负零以下建筑少建。地下室规划审批建筑面积6978.21平方米,正负零以下实建建筑面积为6136.48平方米,少建841.73平方米;4.车库出入口改变。原规划审批出入口,位于东北侧及西南侧,实建两个出入口均位于东北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1.对第1项:1#楼移位面积692.55平方米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参考《十堰市城区建设工程每平方米参考造价(2017年)》框剪结构综合楼20层以下每平方米1700-1900元/㎡的标准,取下限罚款5.8867万元,(692.55㎡×1700元/㎡×5%);

2#楼移位面积241.89平方米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参考《十堰市城区建设工程每平方米参考造价(2017年)》框剪结构综合楼20层以上每平方米1900-2100元/㎡的标准,取下限罚款2.298万元,(241.89㎡×1900元/㎡×5%);

地下室负一层负二层移位面积326.08平方米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参考《十堰市城区建设工程每平方米参考造价(2017年)》框剪结构综合楼20层以下每平方米1900-2100元/㎡的标准,取下限罚款3.0978万元,(326.08㎡×1900元/㎡×5%);对负二层移位面积148.66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参考《十堰市城区建设工程每平方米参考造价(2017年)》框剪结构综合楼20层以下每平方米1700-1900元/㎡的标准,取下限罚款1.2636万元,(148.66㎡×1700元/㎡×5%)。

2.对第2、3、4项:①关于正负零抬高1.3米违法行为、②正负零以下建筑少建841.73平方米违法行为、③车库出入口改变的违法行为,属于受人防工程及地震检测设施的影响所致,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规划和消防部门要求对出入口进行整改,以满足规划和消防条件。

以上罚款共计:12.546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 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 户 行: 建行十堰五堰支行               

帐    号: 42001616008050002550           

地    址:十堰市茅箭区五堰建行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