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十堰显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显华
企业地址:十堰市天津路33号
经查明,你(单位)在天津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京东路住宅小区”项目,存在:正负零以下审批地下室范围原要求回填土方填实,现状局部为架空状态,局部增加楼板并与审批地下室连结,现状与原规划审批不一致,审批地下室外侧未回填空间建筑面积为4749.05㎡,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十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复函称“该工程地下室外围三面的高架消防车道已施工完毕,桥面与地面存在12-15米的高差,回填时需要分层碾压,施工中可能破坏结构受力构件。如果该部分不进行回填,更有利于主体结构的安全。”并提出“该车道下方可不进行回填”的意见,经研究本机关决定:
没收你(单位)“京东路住宅小区”项目±0以下未回填空间建筑物,面积为4749.05㎡实物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