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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 年内组建省级城管监督机构
来源: 湖北日报讯 记者 彭一苇 通讯员 谢锋
发布时间: 2017-01-09
发布者:

  我省城市管理执法改革驶入快车道。昨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已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将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

  全省将综合设置机构 

  年内统一制服和标识 

  长期以来,城管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分属各地管理,各地执法流程、执法水平千差万别,问题矛盾丛生。

  2016年9月,中央编办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首次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管终于有了“娘家”。《意见》规定,省住建厅是全省城市管理执法的主管部门,到2017年底前,我省将组建省级城市管理监督机构。

  在设区的城市,《意见》要求组建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其他市县要设立城市管理执法局。有条件的市县应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后,按照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的原则,划转有关编制、人员和经费。

  对城管执法人员的身份编制问题,《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城市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所需编制通过调剂精简行政机关人员、整合优化执法机构等途径解决。

  为规范队伍管理,《意见》提出,到2017年底,将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识。城管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且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

  多部门加强执法协作 

  城管执法更有底气 

  以往,城管执法的职责范围各地不统一,导致多头执法和职责交叉,经常出现“几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草帽”。《意见》对我省城市管理的职责、机构设置、执法的具体范围都做了规定,将改变这一状况。

  我省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城市管理执法的具体范围不仅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而且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违法停放车辆等跨部门行政处罚权也将逐步整合。《意见》强调要加强执法协作,跨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逐步移交后,其监管主体不变。环保、工商、交通等部门仍要按各自职能,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并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综合执法工作。司法衔接也将加强,城管执法部门与公检法机关之间将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合理设置自由市场、摊点群 

  城市管理由“堵”到“疏” 

  过去,城管执法经常简单、粗暴、不文明,不仅损害执法者形象,也不利于化解矛盾。

  对此,我省《意见》提出,城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同时,推进综合执法智能监管,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

  另一方面,《意见》要求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采取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合理设置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意见》还提出要加强街道、社区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引导社区内各类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推动城市管理进社区,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打通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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