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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洗车场不少于40平方米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4-10
发布者: 记者 冰客 特约记者 李传喜 通讯员 王鹏

记者昨日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获悉,十堰市将集中对城区洗车场点进行专项整治,对于违法违规洗车场点将依法取缔,评比结果将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内容。
  据悉,此次集中整治旨在通过清理取缔、规范经营,切实改变目前城区洗车场点占用人行道、车行道等公共场地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交通受阻、污水横溢、公用设施损坏等状况,进一步加强市容市貌管理。
  对未按标准建造沉淀池、排污沟等环境保护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乱排乱放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作出相应处罚。没有与洗车作业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占用人行道或道路进行洗车作业,造成污水横溢、损坏人行道等公用设施,严重影响交通的,依法取缔占道作业,并作出相应处罚。跨越人行道的室内洗车场点,未按要求对人行道进行改造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作出相应处罚。经营户擅自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设施、设备,导致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经营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未办理审批手续、无照经营、证照不齐、擅自开店经营或整改不到位的洗车场点予以取缔,并作出相应处罚。
  新建洗车场作业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不包括小区道路)两侧用地应从原有道口进出,不得私自开挖通道,车辆进出洗车场点不得跨越城市道路人行道;确需跨越人行道的洗车场点,应向公安、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现场踏勘后提出意见,确保人行道安全、正常、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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